【黨紀學習教育】逐章逐條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三)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二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親自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匯報并多次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要切實運用好巡視成果,把解決問題的擔子壓給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加強督察督辦,推動解決問題,鞏固巡視成果,因巡視成果運用不到位又發生重大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巡視成果落到實處。
黨章對巡視巡察工作作出專門規定!饵h內監督條例》對開展巡視巡察和整改作出具體規定!吨袊伯a黨巡視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詳細規定了干擾巡視和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6種具體情形,即(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并規定有這些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看,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工作人員為了防止自己的腐敗行為或者失職瀆職行為被發現,想方設法干擾、阻撓巡視巡察工作順利開展,有的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有關情況,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有的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文件材料,編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諉、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輕不提供關鍵、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眾到巡視巡察組上訪,或者組織非正常集體訪,或者制造突發事件,或者對巡視干部進行誣告、恐嚇等。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有的責任擔當不夠、對整改工作敷衍應付走過場;有的不敢較真碰硬,對巡視巡察反饋的問題和移交的線索久拖不辦、輕易查否;有的工作標準不高,避重就輕,整改不到位等等。
巡視是政治巡視,是對相關黨組織及領導干部進行的政治體檢,要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稐l例》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關于巡視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實,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將“對黨忠誠老實”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每一名黨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尤其是在黨組織審查處理其違紀行為期間,更應該對自己犯的錯誤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如實坦白,積極協助組織及時查清違紀事實,決不允許有串供、偽造證據、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包庇同案人員、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這既是黨員的義務,也是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政治紀律。對于嚴重違紀甚至涉嫌違法,執迷不悟、拒絕挽救,對抗欺瞞組織、負隅頑抗到底的,必須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 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行為和為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提供支持行為,以及未經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非正常聚眾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總綱規定,全黨同志要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稐l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規定的落實。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關于“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行為,以及“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對其中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于反對黨的“三個基本”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無論是組織還是參加,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都要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采取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的,達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后果,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于參加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并在該場合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等言論的,則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款是關于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為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提供支持行為者的處分規定。與第一款只有開除黨籍一個處分檔次不同,第二款規定對此類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
第三款規定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人,主觀上并不具有反對黨的“三個基本”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目的,而是屬于思想認識錯誤和覺悟水平低的問題,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經過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以教育團結大多數,打擊極少數。
第四款規定對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 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所有黨組織和每名黨員都有責任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堅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對一切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均應予以抵制和反對,并進行堅決的斗爭。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要區分策劃者、組織者、骨干分子與一般成員的界限。“策劃者、組織者”,主要是指籌備、謀劃、安排、發動、指揮、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雖不是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但在組織中態度很堅決,活動很積極,行為很激進,起了中堅、骨干作用的人。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解 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規定的是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會道門”,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會門、道門等秘密結社組織。“邪教組織”,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組織。要區分會道門活動與一般迷信活動。前者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動宣傳,制造混亂;而后者屬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學知識,對二者處分依據的黨紀條款不同。還應當注意,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等的,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