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逐章逐條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一)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此次《條例》修訂,將2018年《條例》第五十一條中“情節較輕”修改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更進一步明確了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必須具有政治危害。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陽奉陰違的“兩面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黨章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黨員必須履行“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的義務。從行為構成來說,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表面上遵從、暗地里違抗,是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
二是關于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與自行其是以及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這三種違紀行為之間的區別。在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自行其是行為表現為搞山頭主義,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連表面上表態執行落實都沒有做到,是一種極其嚴重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則表現為表態調門高、口號喊得響、行動不落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應當區分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而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則表現為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態堅決落實,但背地里卻拒不執行,應當區分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關于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在監督執紀實踐中的誤區。監督執紀中發現,有的紀檢機關沒有準確把握此類行為的本質特征,將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混同于實踐中通常所講的“兩面人”,離開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這一前提,去錯誤認定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其中主要有三種突出的錯誤認識:第一種是將黨員干部臺上大談廉潔、臺下大搞腐敗的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如在警示教育大會上、在民主生活會或者組織生活會上大談廉潔,立案后查實其嚴重違紀違法等。第二種是將黨員干部高舉黨章談信仰、暗供佛龕拜鬼神的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如在理想信念方面,表面上高談馬克思主義,背地里卻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義。第三種是將黨員干部在不涉及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態行為和內在的違紀違法行為機械組合后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如在多個場合高調標榜自己“絕不為親友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背地里卻支持縱容多名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搞經營活動、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面對組織多次教育挽救,肆意編造謊話,企圖騙取組織信任,謊稱自己在生活作風上“向來潔身自好”,私下卻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再如,謊稱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還是無房戶”,實際上其不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還無償占用下屬單位房產;稱在打高爾夫球問題上要“立行立改”,卻在組織談話幾天后即繼續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以上這三類行為均不符合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不能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其中第一種行為如能夠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則被立案查處的黨員干部基本上均可以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這顯然不符合《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容易造成認定上的泛化和處理上的失當;第二種行為如能夠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則被立案查處的黨員干部只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動的,均可以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顯然這種情況不屬于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形式;第三種行為屬于欺騙組織,尚未達到政治上蛻變的程度,也不應當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但可以酌情予以從重處分。
條 文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和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七個有之”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誣告、制造謠言。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
實行舉報制度,目的是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也發現有的黨員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有的政治品行惡劣,出于發泄個人怨氣、獲得競爭優勢、轉移組織視線等動機,不擇手段對他人進行匿名誣告、編造丑聞、編造虛假舉報、散布不實消息等。這些行為,不僅使一些清白的當事人受到傷害,也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擾,對政治生態造成損害,危害黨的團結統一。
本條第一款強調制造、散布、傳播的是“政治謠言”,危害的是黨組織,給黨組織造成了惡劣影響,破壞了黨的團結統一。第二款針對的是“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違紀行為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傳播”,這些行為屬于“政治品行惡劣”,不符合黨員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造成了損害或不良影響,屬于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理解和把握“匿名誣告陷害”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匿名誣告陷害的界定。“匿名誣告、制造謠言”是“七個有之”之一,依照《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其中反映問題的方式不符合《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于“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于實名檢舉控告”規定的,即屬于匿名誣告陷害。需要指出的是,匿名誣告制造的謠言不屬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政治謠言”,且僅限于制造,不包含“散布、傳播”。黨章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復,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
二是關于匿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為,確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準。”第八章還專門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作出具體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準確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屬于錯告的,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需要指出的是,如系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涉嫌誣告陷害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關于澄清正名。《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五十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第五十一條規定:“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強調,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干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