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逐章逐條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十六)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條 文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解 讀
本條為此次修訂《條例》新增條款。
這一規定重申了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1989年7月31日發布的 《關于重申共產黨員受到正確的黨紀處分改正錯誤后不履行取消處分手續的通知》的內容。之所以作上述規定,主要是因為:一名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給予恰當的處分,這是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并不會因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同時各級黨的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政策,正確對待犯錯誤受處分的同志,對于實踐證明改正了錯誤的,應根據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恰當地使用。
條 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解 讀
本條是此次修訂《條例》新增條款。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印送〈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的函》(法工委發[2009]62號)中“二、法律條文表述規范”的有關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本條規定體現了黨內法規在立法技術上與國家立法的配合銜接。
條 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解 讀
本條是關于《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問題的規定。
《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法規,但不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唯一法規,其他黨內法規也有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規定。為解決基本法規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問題,本條作出了專門規定,即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不得與《條例》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