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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逐章逐條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五)

發布人:jxkeda 發布日期:2024-05-04 18:32 點擊次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條  文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解  讀  

 

      本條是關于違紀概念和執紀審查重點的規定。

      黨章第三條規定了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強調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等。黨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六個方面基本條件,強調“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等。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內監督條例》《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還對各級黨組織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提出要求,對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堅定理想信念、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等方面作出進一步規范。黨組織和黨員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當依規依紀追究相應責任,作出相應處理或處分。

       紀律處理與紀律處分

       《條例》規定,對黨組織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理,對黨員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對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有兩種:改組和解散。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此外,黨組織根據黨章黨規黨紀的規定,對違紀黨員也可以適用黨紀處分以外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主要有:(1)批評教育;(2)通報;(3)誡勉;(4)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5)除名(即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6)收繳或責令退賠違紀所得的經濟利益;(7)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糾正違紀所得的其他利益。對黨組織的非黨紀處理方式主要  有責令作出檢查和進行通報批評兩種。

       為何強調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是我國反腐工作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反腐被提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我們首次看到了“腐敗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這樣令人震撼的表述,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黨更是把全面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作為我國戰略布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源自2014年4月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調研時提出的要“重點查處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四類官員。其中“不收斂、不收手”,位居四類官員的首位。

       腐敗是人類社會的丑惡現象,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在這個問題上官員必須有基本的是非觀和榮辱觀。黨的十八大以后整個的政治生態和輿論環境發生了變化,及時收手至少在對反腐的認識上與中央保持了一致,而不收手正說明官員在思想認識上已經出現了嚴重偏差或是有恃無恐,不嚴懲不能警示他人,不足以體現反腐的嚴肅性和必然性。

       為什么強調重點查處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

       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腐敗問題的新特征,堅決查處此類案件體現了黨中央對腐敗發生規律的新認識。一些腐敗官員不僅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還想謀取更大的政治權力,從而產生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的腐敗問題。從中可以看出,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其實是權力市場化、資本政治化的典型體現。政治上變質、經濟上利益輸送的團團伙伙,對黨內政治生態殺傷力巨大,必須嚴懲根除。

       為什么強調重點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成為中國共產黨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和黨的作風建設的“金色名片”。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制定實施中央八項規定是我們黨在新時代的徙木立信之舉,必須常抓不懈、久久為功,直至真正化風成俗,以優良黨風引領社風民風。中央八項規定是中央為了規范中央政治局委員作風建設所出臺的八項紀律要求,是針對中央政治局委員而言的。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針對廣大黨員而言的。2013年,中央紀委首次公布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統計表。此后,每月公布查處數據成為常態。數據顯示,自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截至2022年10月,全國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76.9萬起,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109.7萬人。2023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43193起,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62054人,持續釋放出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條文 

 

 

 

條  文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的規定。

     警告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提出的告誡,以促使其認識和改正錯誤。警告是最輕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情節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

     嚴重警告是一種重于警告的較輕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性質和情節比較重的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屬于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或某一個或幾個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留黨察看是僅次于開除黨籍的一種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但尚未喪失共產黨員條件,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的黨員。

     開除黨籍是最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根據黨章第四十一條規定,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2018年和此次修訂對本條均未作修改。 

條  文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規定

      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組織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稐l例》貫徹黨章要求,不僅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作出規定,也對黨組織有輕微違紀問題的,明確處理方式,體現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與《問責條例》有效銜接,督促各級黨組織擔當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檢查: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情節較輕的,上級黨的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并切實整改。這體現了把紀律挺在前面,強化教育、管理、監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的組織擔當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通報: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情節較重的,上級黨的組織應當責令其認真改正自身行為,同時將上述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督促其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并發揮警示作用。需要對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黨的組織領導機構成員以及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黨紀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二是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

      改組:決定進行改組處理的,改變其領導機構,并組織新的領導機構。改組的對象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被改組的黨組織仍然繼續存在,黨員的隸屬關系沒有變化。

解散:是指上一級黨的組織決定對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且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依照規定予以取消。解散的對象是黨組織,包括領導機構成員和其他黨員,被解散的黨組織不復存在。

      解散是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最嚴厲的處理,作出決定時需要特別慎重。解散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黨組織全體或過半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一般認為,多數黨員是指超過黨組織全體黨員的半數。如果嚴重違紀的黨員并不占多數,則不能解散該黨組織,而應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違紀黨員進行處分,或者對黨組織的領導機構進行調整、改組。二是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本身不能糾正。三是解散只針對黨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領導機構均不適用解散處理。被解散的黨組織是否重建,由其上級黨組織決定。決定重建的,經審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記的黨員,參加重建后的黨組織過黨的生活;不予重建的,經審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記的黨員,其組織關系應當轉移到其他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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